市长信箱
来信内容:海原县七营镇七营村陈某反映2016年、2017年独生子女保健费未发放到位,请求解决。
办结答复:经调查,按照自治区《关于印发<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办法>的通知》(宁人口发〔2013〕22号)规定,各市、县发放的独生子女保健费,由自治区和县级财政各承担50%,每年7月1日各乡镇开始对当年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家庭户进行调查,进行基本登记。经海原县卫计局审核后,8月31日前上报市级审核,9月30日前报自治区相关部门审核。
2016年,陈某因未及时提供家庭基本材料,七营镇无法确认其为独生子女家庭户。2017年5月,陈某提交基本材料齐全,七营镇政府遂将陈某2016年、2017年独生子女保健费一并审核,并纳入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家庭户。目前,陈某已领取2016、2017年独生子女保健费。陈某对此结果表示满意。
承办单位:海原县人民政府
答复时间:2017年8月22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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