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》《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》《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》等相关法规条例规定,对辖区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起,超过180天未投入车辆开展经营活动的7家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》予以注销(具体企业注销明细见附件)。
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,上述7家企业的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资质及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》(含纸质证件和电子证照)即时失效。
如有疑问,请致电中卫市政府服务大厅交通运输服务窗口,咨询电话:0955-7068571。
特此公告
中卫市交通运输局
2026年7月29日
(此件公开发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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